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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并不能自动在全欧洲范围内得到保护。一旦欧洲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公告,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传统程序是3个月;统一专利是1个月)在每个指定国家进行生效,以保持其保护效力并对侵权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生效有两种方式,每个国家分别生效和统一专利生效(也叫单一专利生效)。
A.传统欧洲专利
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多达45个国家(39个EPC成员国、1个延伸国和5个生效国,延伸国和生效国需在实审前缴纳对应的官费)分别登记生效,并在各个生效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具体来说,授权生效程序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些国家需要委托本国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来处理生效手续并准备相关文件POA(如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黑、爱尔兰、意大利、捷克、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立陶宛、北马其顿、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黑山、摩洛哥、圣马力诺、塞尔维亚、瑞士);
(2)准备相应的权利要求书或者全文说明书的相应生效国语种的翻译:
对于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突尼斯(11国),其生效程序不需要提供任何翻译文本;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专利可以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其中突尼斯由于是生效国,还需要请求在当地公布生效);
对于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克罗地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柬埔寨、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北马其顿、黑山、摩洛哥(17国),其生效程序需要提供权利要求书的相应指定语言翻译;
对于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摩尔多瓦、保加利亚、波兰、塞浦路斯、葡萄牙、捷克、罗马尼亚、爱沙尼亚、斯洛伐克、希腊、土耳其、塞尔维亚、圣马力诺、格鲁吉亚(17国),其生效程序需要提供专利全文说明书的相应指定语言翻译。
递交译文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的期限,如冰岛为4个月。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比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A. 65 EPC)。对于错过期限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都由各成员国确定。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